成都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规定安置房的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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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成都市政府发布了《成都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房屋征收后如何补偿?标准是什么?本文将为您回答。
成都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用的房屋属于住宅类房屋
《办法》规定,被征用住宅房屋的,被征用人可以选择产权交换或者货币补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者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用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交换的,安置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计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2倍结算;安置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1.5倍结算。被征用人选择单套安置房超过安置面积的,只能选择超过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安置房类型。选择多套安置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并按总面积的超部分结算。
被征用房屋为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具有共享面积。选择产权交换的,应当按照被征用房屋面积1:1对应的安置房屋面积进行交换结算。
被征用房屋为非住宅房屋(以所有权证书记录为准)的,按房屋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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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的房屋属于本市单位公共住房
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市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方式处理:经相关部门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款项,或已按额缴交了部分房价款,经单位同意补足相应房价款的,也将按照规定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
职工居住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改革审批手续,未缴纳相关房价,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何一方未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包括购买的房屋改造、解困住房、公共住房、集资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并领取职工住房补贴。经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职工应当按照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向产权单位缴纳相应的房价,并按照规定补偿或者安置职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按照规定补偿或者安置产权单位。非本市单位的公共住房,可以按照产权单位的意见参照本市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
被征用人符合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但被征用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共同产权模式。政府补足60平方米搬迁安置房的差额。区住房安全中心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者,与被征用人共同购买搬迁安置房屋。双方享有房屋权益,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货币补偿保障租金配置。政府投资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纳入城市住房安全管理体系。区住房安全中心负责管理,并将租金分配给合格的被征用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计算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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