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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房原房东不转户口 成都买的二手房房东不迁户怎么办

二手房原户主户口不迁走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如果房子过户了,应该不影响你落户。

如果房子还没过户,那就麻烦了,因为法律上房子还是原房东的,你只能找中介或者原房东协商。

如果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以后卖方不将户口迁出,可以持产权证和买卖协议到派出所将他户口冻结。他的户口将无法再迁移,如果他需要办理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丢失,需重新办理等等一切涉及户口的事宜,那么他都无法再办理。这时他就会主动找上门的。当然,这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量。只能说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一种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买的二手房,前房东不迁户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购房者选择了二手房,遇到原房主没有将户口迁走的情况,户口不能迁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处理起来也是相当困难的。这是因为迁移户口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如果原房主不迁移户口,相关部门是无法干涉的。而且,目前户口和房屋产权是分开管理的,户口归公安机关管辖,产权纠纷才能够通过法院来处理。

因此如果发生卖家不迁移户口的问题,公安人员和居委会干部可以对卖家做思想工作,但无权强制要求其将户口迁移出去。

如果购房者就卖方不迁户口的理由将卖家告上法院,法院对户口问题一般采取的是既不受理也不判决的态度,所以购房者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购房者可以用卖方违约的理由起诉原房主赔偿违约金。

在实践中,因户口问题导致的违约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房屋内存在卖方的户口,卖方出于自身原因考虑故意不及时迁出,导致出现合同逾期,这种情况卖方主观上的恶意的,其过错程度比较高,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也就相应的高一些;

第二种,房屋内卖方的户口已经及时迁出,其后发现房屋内还存在卖方上一任业主的户口,卖方对此也不知情,这种情况卖方的过错程度比较低,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酌情降低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但并不是说出现这种情况的违约是由于“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卖方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我在成都买二手房,原房主没迁户口,我上不起户口怎么办?

先跟原业主好好沟通,实在不迁的话,直接拿产权。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他的户口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迁走的

买了二手房原房主不迁户会怎么样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报告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为新住户在该住址上立户,并告知原住户将户口迁出。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原住户仍未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予以冻结。然后当事人再迁入户口。对于房屋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一般都是在签好二手房买卖时就已经确定了,所以,在接下来买家不按约定迁户口,就完全是根据买卖合同确定了。实际中,具体处理按如下做:1、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就按约定进行处理。2、其次,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房主卖的房非唯一性住房,或者是唯一性住房,但有亲属好友或单位愿意接受其户口的,可要求其或当地派出所协助将户口迁走。3、最后,如果房主确实无法迁走合同的,新业主可以办理户口入住,原房主的户口继续留在房屋处并不影响新业主办理户口及正常使用。4、若是双方就户口迁出问题协商不成,那就可以至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买二手房户原房主不不迁户口怎么办

买二手房户原房主不迁户口的可以先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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