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办理身份证需要多久能拿到?
成都市户籍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由30日缩短至20日;成都市外户籍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
户籍地办理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2.现场取像照片,并采集指纹信息;
3.换领缴纳工本费,每证20元,补领缴纳证件工本费,每证40元;
4.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注意事项:
1.各地区具体办理流程不同,应参照各省市具体流程。
2.申请办理身份证期间,如急需使用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异地办理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注意事项:
1.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2.2017年7月1日,我国将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落完户口多久办身份证
60日内取证,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以回执单为准。现在统一取消了身份证办理加急业务,办理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身份证的,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三日内取证,一般当天可以拿到。
办理身份证分以下两种办理:
第一种是加快办理,只需要4-5天时间就可以到派出所去领取,因为加快办理,是由快递送达。但收费要贵些。
第二种是普遍通办理,是由邮政普通平邮送到办理派出所,需要7-10天时间,才能领身份证。这种收费就便宜些了。
如果是异地办理身份证,时间就更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成都新办身份证几天可以取
成都政府没有规定几天能取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应当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公民可以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但需监护人在场。办理居民身份证人员应持以下证件,本人着深色有领上衣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办理。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旧身份证;
3、门牌地址不祥的,需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地址证明。
扩展资料
办事规程:
1、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窗口核户,并领取本人常住人中登记表;
2、本人核对户口,若本人信息无误,签字后,直接到照相室照相,然后办理居民身份证,40天内持受理单到办理窗口领取居民身份证;
3、若本人信息有误,则到窗口申请变更个人信息,更改后再办理居民身份证。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居民身份证办理
成都异地办身份证最快几天
法律分析:成都市异地换领身份证需要40天,有时也会时间更短,比如20天。现在身份证是可以进行异地换领的了,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是可以在异地进行办理。
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4、领证:为更好地方便群众领证,避免群众因领证再次跑路,群众除了可以选择到受理点领取证件外,还可以自愿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证,投送到指定地点、指定人员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