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长沙人才引进政策2020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资料:
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长沙市人才引进政策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在长沙工作,是可以领取租房和生活补贴的。新落户并在长沙市域内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首次购房后,可以申请3万元的购房补贴。根据《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规定,其中关于落户政策规定如下: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一、人才引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正规院校本科毕业;在当地工作稳定,缴纳社保有一定期限;符合各地对人才的相关规定。
2、人才引进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用人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在职劳动者,
3、就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落户就业。
二、人才引进的程序:
1、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流程
2、与企业对接,确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
3、用人企业提交需求报告制定用人计划发布用人信息审查各企业人才需求报告,确定人才引进计划,并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发布用人信息。
法律依据:
《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一、全球招揽顶尖英才
1.实施科学家引航工程。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顶尖水平,积极引进集聚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对能实现成果转化并推动产业发展的科学家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综合资助。
2.实施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聚焦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大力引进培育拥有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领军人才。对新引进的国际级产业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贴和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全额购房补贴。每年遴选5个左右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投资力度和落地成效,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3.实施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突出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工程的紧缺急需,加快引进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分层次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每年遴选10个左右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创业团队项目,根据投资力度和落地成效,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4.实施民生事业人才支撑工程。支持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加强学科专科建设,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补贴,并提供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对为民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未来五年,每年选树不超过20名教育专家、100名教育名师、100名骨干教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选树不超过10名名医、50名骨干医师、100名优秀护士,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长沙人才引进政策
长沙人才引进政策:
1、务工人员落户。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2、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3、人才引进。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4、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5、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7、高校职院学生。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录取落户校学生集体户。
8、学生转(升)学落户。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学落户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人才如下:
1、学历型人才。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本科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不受限制;
2、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
3、技能型人才。包括,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4、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5、急需型人才。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各区人才办负责组织所在区领军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公布领军企业名单。
法律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办法》所称的“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第十三条《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三)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第十五条《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二)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第十四条所列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三)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
第十二条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第十三条对35周岁(含)以下毕业两年内,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对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提高至10万元。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给予同等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对35周岁(含)以下、新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长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不限年龄)。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在长首次购房给予同等购房补贴。在长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保缴纳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对新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长工作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六条实施青年人才“小荷才露尖尖角”计划,每年评选不超过100个青年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个青年创新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在长高校引导毕业生留长就业,根据本地生源录取率、录取数和毕业生留长率、留长数增幅,最高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对有组织地来长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长沙人才落户条件
长沙人才落户条件
想要在长沙落入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长沙人才落户条件之一,方可落户长沙。
1、本科生、研究生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含社保),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2、大专生、中专生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3、务工人员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4、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取得中、专业技术资格或中、职(执)业资格,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5、人才引进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6、购房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7、兴办企业
在我市兴办企业、个人,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8、离婚回原籍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9、子女投靠父母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11、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12、长沙市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
长沙市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13、投靠军人配偶父母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14、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
15、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16、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17、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18、家属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9、学生转(升)学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20、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1、高校职院学生录取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2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23、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24、收养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25、刑释人员非原籍地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6、刑释人员回原籍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7、其他回原籍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28、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
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29、华侨回国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3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31、留学回国人员就业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3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相关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33、留学回国人员恢复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