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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积分落户租房跟居住证一样吗
天津积分落户租房跟居住证不一样。
1、积分落户政策中,租房作为申请人落户的住房依据之一,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比如积分要求等。
2、居住证是一种身份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在该城市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和身份,并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天津积分落户租房怎么积分
在天津市租房居住每年积6分,在天津市购房居住①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②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③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④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申请人依法在津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次,每次积6分。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充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自助设备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带红色章)和《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无需盖章)。
积分落户的条件有?
1、申请积分落户的人群年龄在要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申请者必须身体健康。
3、申请者要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4、申请者在自己所在的城市办理的有居住证并且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
5、申请者没有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
6、申请者没有参加过国家所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没有劳动改造和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北京积分落户租房怎么算积分
法律分析:官方给的积分模拟计算工具
一、由于是自己手工填写,系统根据你给的信息出分数,对规则理解不到位或误读政策,导致误差会比较大。
二、根据图表自己计算得出,根据积分落户九大指标计算得出。
法律依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该指标涉及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且自有住所、单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单位宿舍的产权应属单位所有。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2017年1月1日(含)以后的在京租赁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积分落户租房如何备案
1.装备本人和房东的身份证,当时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加上一个房屋权属证明(多数是房产证)。你去房屋所在区的房屋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到就近便民服务网点备案,还可以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在线备案。因为现在要求租赁房屋进行备案,所以有多种方法让你去备案,随便挑一个就行。备案完成后,登陆市住建委官网房屋管理”查询备案结果。如有异常,可在工作日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预约申请备案信息复核。
2.还有一个需要房东配合,老房本的房东需要去“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办理存量房补录业务,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房产信息补录。因为一些时间久远的老房本,不动产登记系统个别数据不全,可能会导致房源核验异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