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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积分入户细则2020,1 苏州积分入户要多少分

本文目录

  1. 苏州积分入户要多少分
  2. 苏州积分入户计分表是怎样的
  3. 苏州吴江积分入户细则
  4. 苏州市积分入户准入流程是怎样的

苏州积分入户要多少分

苏州积分入户不是按分数入户,是按每一年度公布的指标数以内入户的。

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统一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个人积分总数排序后在当年度公布的指标数以内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流动人口纳入积分管理后,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教育部门每年的入学指标数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可以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子女已经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受影响。

扩展资料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七条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九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政策解读

苏州积分入户计分表是怎样的

苏州积分入户计分表是怎样的?苏州目前落户方式需要通过积分落户,在苏州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即人均不低于18平方米)即可申请。

苏州积分入户计分表

类别项目积分类别分值基础分年龄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10文化程度大专(高职)30大学本科60硕士研究生200博士研究生400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10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30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50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100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300参加社保情况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一个月,加5分。限500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限50房产情况在市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75平方米(含75平方米)且居住的,加60分限20075平方米以上,每增加25平方米,加20分居住年限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30分限300附加分专利创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不限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限60表彰奖励(在苏州市区工作和生活期间)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限30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限60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限120获得国家级体育比赛前三名奖励的100获得全国前八名、江苏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奖励,每次加40分限100获得全国前十六名、江苏省级体育比赛前八名奖励,每次加30分获得苏州市级体育比赛前三名奖励,加20分限60获得苏州市区级体育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10分限30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不限社会贡献(近五年内)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小时5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10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20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30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40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50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10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限30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限35在本市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10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80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80在苏州市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30投资纳税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20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30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限100个人在苏州市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累计缴纳税款(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10分限50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公共卫生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10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100-6岁儿童及其父母持有母婴保险卡,并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10同时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10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5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5扣减分违反计生政策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50违法犯罪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200分不限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0分不限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不限一年内在苏州市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不限失信行为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扣50分。不限一年内在本市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不限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不限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50分;不限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0分。不限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不限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不限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不限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50分。不限积分清零申请人伪造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不限申请入户的,当前不在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人均面积不符合要求申请入户入学的当前不在缴纳苏州市区社保居住房屋存在群租现象已转为本市户籍人口居住房屋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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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江积分入户细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落户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第四条《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材料的具体形式如下:

(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五)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是指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使用假证、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第九条县级市、吴江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报送本地区落户达标积分值申请报告。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

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公有租赁住房、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

如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公规〔2016〕1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积分入户准入流程是怎样的

积分落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流动人口的户籍问题,现在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而选择留在打工城市扎根发展的人也在增多,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光是推出居住证等肯定是不够的,于是有些城市就推出了积分落户政策,只要符合当地的条件规定,达到了一定的积分,那么就可以申请落户该城市。那么苏州市积分入户准入流程是怎样的?积分户籍准入流程:

一、提出申请

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二、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

4、家庭关系证明;

5、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原件;

6、其他相关涉及加分的证明材料请尽可能提供。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

三、受理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积分入户模块。拍摄照片后,出具受理回执。

四、审核评分

各审核评分职能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窗口录入的资料分别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审核通过的做出评分并反馈系统。

五、公布指标

市公安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六、排名公示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发放准入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八、办理手续

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监督

已取得积分户籍准入卡,将户口迁入苏州市的申请人,如在积分户籍准入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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