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新区孩子能迁入集体户口吗
是的,成都天府新区可以实行集体户口制度,孩子可以迁入集体户口。根据《成都市实施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规定,在成都市居住满一定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外籍人员和外籍孩子,可以申请办理集体户口,给予司法保护。但是,在办理集体户口过程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外籍人员的身份证明(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受国家认可的有效证件),孩子的出生证明(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受国家认可的有效证件)、集体户口申请书等,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成都集体户口落户流程
1、向迁入地 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 ,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 ;
2、向现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据户籍证明 ,无违法、违纪证明 ;
3、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你的迁入理由,如;父母、夫妻投靠 等)前往 同意迁入市(县)级公安局 户政科或派出所(户籍科)办理 迁入;
4、迁入地 公安局 派出所户籍 户政科(户籍科)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你签发《准迁证》;
5、持《准迁证》回现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 并开《迁移证》 ;
6、持迁移证、身份证 去需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成都落集体户小孩可以一起吗
集体户口能上小孩的户口,但是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父或母户口确实无法找到挂靠亲属的,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但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请问我的户口是成都的集体户口,我老婆户口是广东非农业家庭户口,我的小孩户口该上在哪里
小孩子的户口一般都是跟随母亲的,况且你的户口还是集体户口,你们公司也不会允许小孩子跟着你的。你们没有选择。
集体户口小孩能落户吗
集体户口小孩能落户。集体户和家庭户是一样的,但是集体户需要单位出具书面协议,证明同意接收才可以给孩子落户。集体户是指不具备单独建户条件,或者尚未办理单独建户手续,户籍关系暂时附属于集体户口的居民。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