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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宅基地拆迁能否享受安置,2 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补偿

本文目录

  1. 非农户口的人能够继承土地和宅基地吗
  2. 非农户口可以享受农村宅基地吗
  3. 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补偿
  4. 非农户口宅基地新规

非农户口的人能够继承土地和宅基地吗

这其实有两个问题。一个是非农户口能不能继承宅基地;另一个是非农户口能不能继承承包地。

先回答第一个:一般可以继承。

《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仅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而且对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能否办理登记也没有政策明确。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首次明确农民集体内部成员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如果宅基地之上已经不存在房屋,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因为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地上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换句话说,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可以继承,在继承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地随房走”。这一点,可以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得到佐证,该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际操作:应提交申请书、父母原来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父母死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继承相关的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申请登记时,有些地方会有相应的条件限制,比如: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相关栏目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

再回答第二个:一般也可以继承或继续享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单个个人转为非农户口不影响家庭承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子女是农转非城镇户口,迁入未设区的市(如县城、小城镇)落户,承包户尚未灭失的,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另外,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简单点说: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你可以继承或继续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非承包户全体成员均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户口。

不是,只有使用权!法律依据如下: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于居住建房,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属于农用的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权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农民朋友拥有的是使用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内部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不得抵押。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那么,村里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法律如何规定的?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就此问题解答。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物权法规定之中,我们不难看出,宅基地作为使用权,而建造房屋为所有权,依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么,使用权与所有权、宅基地与房屋就此出现了冲突,宅基地与房屋是不可剥离的,依据继承法房屋可以继承,房屋与宅基地又不可剥离。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说明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并非以个人为单位享有使用权。那么,说明同属一户,在法律上宅基地继承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属于非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是否还拥有继承使用权呢?

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因此,个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时遗留下来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的。房屋继承后,宅基地作为使用权也一并继承,并且已经农转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样享受继承权。假如房屋灭失掉,宅基地使用权随着灭失,本村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非农户口可以继承,直至房倒塌为止,但没有买卖权与重建权,倒塌了的房屋空置地应今后归集体收回予以重新分配。至

于耕田,政策规定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调整农村农民种田种粮的积极性,保护好耕地,规定每30年调整一次,在此期间非农户口也可以继续继承耕田承包权,直至期满30年后,不再享有承包耕田的权力,必须上交集体组织,进行重新分配给村农业户口们人员,继续承包耕种。

非农业户口的人能够继承土地和宅基地吗?

对于这个问题,相信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特别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发展机遇也多,有些农村孩子外出上学或者在城市上班,为了方便学习,工作或者生活,会把户口落在城市,可是户口从农村迁移出来,自己就变成非农业户口了,那这样的情况下还能够继承老家的土地和宅基地吗?

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对于农民来说那是赖以生存的根基,所以国家为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近年来对农村承包地以及宅基地进行了确权登记,目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解放,为农村人口落户城市,土地流转,承包,奠定基础,土地承包以及宅基的权属也会更加明确!

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文件当中也明确指出,农村户口落户城市,不得以用退出土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条件。从这一根本上保障了农村的基本利益,即使要退出土地承包权或者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你也会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合法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都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申请都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经济组织,作为家庭组织的成员,虽然户口已经脱离,但是继承关系还在,你是可以依法享受土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在你继承了土地承包权后,由于你已经脱离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到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以后,你将不能再对土地拥有承包权,村集体有权对你承包的土地进行回收!

由于宅基地的局限性,农村宅基地只能是本村集体成员才能享有,并且只能在本村集体内进行流转,规定是禁止非集体的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由于你的户口已经迁出,继承的宅基地已经不能够再建造房子,可以选择本村集体成员之间流转,或者有偿退出等方式,如果是房子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你也有了宅基地,但是房子已经不能拆旧建新,等到房子年久失修,塌方,村集体也是有权对宅基地进行回收的!

题主所言土地,应该理解为承包的耕地,不知对否?下面我试从宅基地和承包地两方面解答。

一、宅基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不属于私人财产,因此不可以直接继承。但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就宅基地而言,城镇户口居民可以通过继承房屋取得使用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依据上述规定,非农业户口人员不能继承宅基地,可以通过继承地上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通过继承取得经营权,但是由于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通过继承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应该在承包期结束后退还给村集体。

个人观点,仅供题主参考。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欢迎各位拍砖交流。

谢谢!

非农业户口不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你继承的仅仅是地面上的房屋!由于房屋离不开地面,所以地随屋走,但并不是说你对宅基地拥有产权!你有的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假如你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村集体自动收回。农村的宅基地是村集体针对村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你一旦农转非不是村集体成员了你也就不能再享受这个福利,但现在村集体管理并不严格,即便是已经非农了回村盖房也没人管,稀里糊涂就这样了,但如果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那就完全不一样了。

非农业户口的人能继承土地和宅基地吗?

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继承宅基地,二个是继承土地。

(1)宅基地继承

从现在的法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现实中宅基地和承包土地一样都分配给“农户”。所以本身与继承没多大关系。

但宅基地和土地有所不同的是,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依据“地随房走”政策。只要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子,那么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被使用的,不过房屋是不能修建,扩建翻新的。

注意事项:因为宅基地局限性只对本集体成员开放。所以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2)土地继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除林地和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外,其它土地承包的承包权不得继承。

对于承包土地,今年土地承包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户里的每个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只要户里还有人,土地就会由户口人员继续经营。

第一、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户口不用享受宅基地,也就是说你不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二、房屋所有权你可以合法拥有,但是你不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想要合法拥有,除非你的户口能迁回农村。

目前不少农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或为了儿女的发展,将儿女的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那么问题来了,住了一辈子的宅基地和我在农村的耕地是不是就不能继承了呢?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全家迁入县级城镇,承包土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

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

有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村承包经营地也不能继承,但承包经营地的收益可以继承。

还有律师认为: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地上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亦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办理继承。二,空地,可由村集体回收后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使用。

也有的认为:法律上不可继承,但是实际上,只要房子还在就没什么问题,可以继承房子,也就约等于继承了宅基地。法定宅基地还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本集体成员可以申请以建居民住房使用,但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是这样,不过实际上农民所有权观念其实还是盖过法律的。而且在农村,宅基地私下流转也不算罕见,基本上与私人所有没有特别大的差别。

如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属于这一村集体才能取得宅基。同时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虽然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

就说农民的房屋,那是农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无论到什么时候,都是完全可以继承的。

再说农村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权不能继承,可是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既然自己的老人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土地稳定不变,农民家家户户都是这样,自己的老人不在了,没有政策的变动,土地不重新调整,别人怎么可以随便拿你家的承包地呀?土地不动,自己子女愿意种地,自然延续经营就是了,用不着去研究是否要继承。

当然这里有个问题要说清楚,像这样的土地,如果不被征用,延续耕种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一旦土地被征用,地上作物和地上的投入是归本人的,土地赔偿款是归集体的。但个人经营是不会吃亏的。

非农户口可以享受农村宅基地吗

法律分析:非农户口人员,因继承房屋而拥有宅基地的,也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证书。这一规定也良好的保障了非农户口子女的权利。不过,要注意的是,继承来的房屋不能拆了重建,只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如果要修建房屋的,是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宅基地是免费的,并且一户一个宅基地。在我国,非农业户口是不可能将户口落在村集体的。只能落在高一级的乡镇政府所在管辖户籍的命名街道。

俗称集体户(城镇户口的一种)。然后居住地可以落在你所在村,并受村集体管辖和领导。

然后,在户口管理上来说,当事人已经脱离了农业集体的性质。不再属于农业村集体利益权利人范围。不能享有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非农户口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补偿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补偿方式有:

(一)货币补偿,即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一般征地补偿是针对农民,即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成员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肯定就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根据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规定也会出现一些特殊变通。

有农业户口的能得到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补助。即使迁一个人回农村,也仍然是非农业户口,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助。

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非农户口宅基地新规

非农户口宅基地新规如下:

(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

(2)任何人不得多占或者擅自占用宅基地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

(3)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宅基地动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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