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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1 高级人才引进政策

本文目录

  1. 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2. 苏州高新区人才引进政策
  3. 高级人才引进政策

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收假第一天小新有重要事情和大家说

高新区第二批人才公寓申报开始啦

为方便大家申请

这次我们改网上申报

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呢?↓↓↓

高新区人才公寓

高新区人才公寓位于高新区电子科技企业孵化园内,高科三路高架桥东侧,纬一路南侧,精装修到位,配备生活设施。高新区人才公寓为短期租赁住房和过渡性周转住房,只租不售,租金为1元/日。

今年,咸阳高新区修订了《咸阳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开放申请人才公寓入住。目前已投用人才公寓186余套,设有五种户型,最大面积65平方米,统一按照原木色系的风格装修。

8月,首批42名在高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顺利入住了高新区人才公寓,其中包括专家学者、优秀企业高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等。

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01、高新区重点工业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研发与服务机构、科创服务平台等就职或服务的具有一定贡献的人才;

02、带技术项目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创新型、研发型创业团队;

03、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

04、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博士学历人员,或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不低于4万的人才;

05、个人所得税纳税额2-4万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

06、个人所得税纳税额0.8-2万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985或211大学本科毕业生;

07、企业认定的突出贡献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且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2万以上的人才。

(二)申报高新区人才公寓条件要求

01

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须在高新区;

02

申请人须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技术服务合同;

03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咸阳市区无自有住房或租赁住房;

04

申请人所在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法人三年内无违法、违纪、失信及犯罪记录。

网上申报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等证件的扫描件;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入选人才工程证明等扫描件,其中属用人单位认定的突出贡献人才,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

3、申请人在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的无房证明扫描件;

4、申请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扫描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服务合同等扫描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企业纳税证明材料扫描件;

7、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真实性承诺书等扫描件;

注:以上扫描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网站填写信息,注册用户

登录网址:

https://www.xygxqqcy.com/rcgyglxt.list

注:使用短信登录时,系统会自动以手机号为账号完成注册、登录,登录后请及时修改个人密码。

第二步:登录系统

方式一:密码登录

方式二:短信登录

第三步:进入人才公寓个人工作台,

完善信息并提交

注:个人信息审核结果,会以短信方式进行通知,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人才公寓申请操作。

第四步:点击“公寓申请”,填写人才公寓表单并提交

第五步:在个人工作台,“我的申请”中查看申请人才公寓的状态

申报时间及联系人

高新区第二批人才公寓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下午18时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科技创新局联系电话:029-32003660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QQ群:630834915

网上申报技术联系人:阮经理 18240882186

咨询时间:

工作日8:3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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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人才引进政策

货币补贴:1.A类人才可选择申请政府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政府人才公寓的,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在西安市工作5年并取得户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产权可赠与个人。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5年内按年度核发;申请租赁补贴的,补贴金额为65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人才公寓:一、适用对象: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二、配租标准:A、B、C、D类人才租住面积分别为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左右,其中,A、B、C类人才5年内免租金,D类人才3年内按市场租金的50%计租。A类人才在本市工作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后,经市委人才办认定,所承租政府人才公寓产权可赠与个人。

就业补贴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购房补贴政策,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人才类型

1.顶尖型人才(A类)

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类)

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等。拔尖型人才(C类)

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类)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等。

法律依据:

《苏州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

第五条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和生活安居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视房源筹集情况接受申请。

符合《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高级人才引进政策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为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到福州高新区工作的力度,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落地后分别给予300万、150万、75万奖励(以上含高新区配套的50%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落地后分别给予150万、75万、40万奖励(以上含高新区配套的50%奖励)。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一)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优秀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双一流”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来高新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给予9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高新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本科1.5万、硕士每人3万元给予奖励。

三、住房保障

(一)在高新区工作满2年的高层次人才,购买高新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给予30%购房补贴。

(二)在高新区工作的各类人才,可申请高新区酒店式人才公寓。租金采用“333”制,人才个人负担部分也由高新区承担。

四、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参照对高新区财政贡献予以一定奖励。

五、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特级和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8万元奖励。

六、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区博士后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5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七、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择优扶持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区企业合作落地的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于高校科研院所(不含个人)与区内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经专家评定投入行业应用形成产品,一次性奖励高校科研院所10万元。对于研发成果在高新区投产落地满一年后的项目,高新区可按照项目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支出金额的10%奖励给企业,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单个企业奖励金超出100万元(含)的,超出部分作为区属企业股权入股或基金投资。

八、发行“人才服务券”

探索实施“人才服务券”模式,持续丰富人才服务体系。经高新区认定的人才、人才团队及企业,可将奖励范围内的额度转换为“人才服务券”,兑换由高新区提供或市场化购买的住房保障、场地租赁、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财税金融服务等服务。

九、其他事项

(一)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高新区通过共建合作的方式设立机构,其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或经认定符合我市人才项目的,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二)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以上政策奖补金额除市级及以上奖补外,不足部分由高新区承担。

(四)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由高新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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