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长沙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对于满足落户条件的人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准备相关资料,以下是以买房落户为例的长沙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一、准备资料
1、房产证(如果是按揭的需要房产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按揭合同
4、购房
5、契税
6、人的身份证、原户口本(如果是夫妻双方一起,则需要带上2人各自的户口本)
二、办理流程
1、带齐相关资料,到长沙公安局户口申处申请。工作人员将审核你的资料,如果资料齐全无误,则会下发申请表格一份。
2、当事人把需要转入人的资料和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毕。
3、到所属派出所,把其中一个单页的表格盖上楼盘所属派出所的公章,即表示同意当事人落户本所。
4、填写好和盖好章的表格、还有所有资料,至长沙公安局申请处,将资料提交给人审核,审核无误后当日下放户口调入单。(从下放户口调入单当日算起40个工作日之内,必需完成落户)。
5、当事人拿到调入单,即可去原户口所属的派出所去户口调出单,资料无误即去即取。
长沙人才落户政策2022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2022年在长沙落户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人才引进、购房落户、亲近关系投靠落户、务工人员落户和投资兴办企业落户等。落户手续的办理流程是先提交申请表,再提交相应的材料,然后到窗口受理,最后等待审批。落户的办理地点为迁入地派出所。如果受理和审批是同一单位,可以当场办理成功;如果不在同一机关的需要受理机关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上报,然后再审批机关当场办理,最后由户口登记机关通知结果。长沙落户新政策2022年包括政策性入户、人才引进入户以及应届毕业生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干部职工调动入户、务工人员入户、投靠入户。其中投靠入户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夫妻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以及长株潭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包括专业技术人才入户、投资兴办企业入户、购房人员入户、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入户以及留学回国人员的入户。
拓展资料:1、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2、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且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长沙市人才落户新政策
法律分析:1.务工人员落户
在长沙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2.购房落户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3.人才引进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4.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5.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6.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7.高校职院学生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录取落户校学生集体户。
8.学生转(升)学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学落户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法律依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长沙人才落户条件
长沙人才落户条件
想要在长沙落入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长沙人才落户条件之一,方可落户长沙。
1、本科生、研究生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含社保),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2、大专生、中专生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3、务工人员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4、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取得中、专业技术资格或中、职(执)业资格,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5、人才引进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6、购房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7、兴办企业
在我市兴办企业、个人,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8、离婚回原籍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9、子女投靠父母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11、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12、长沙市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
长沙市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13、投靠军人配偶父母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14、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
15、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16、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17、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18、家属随军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9、学生转(升)学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20、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1、高校职院学生录取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2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23、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24、收养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25、刑释人员非原籍地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6、刑释人员回原籍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27、其他回原籍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28、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
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29、华侨回国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3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31、留学回国人员就业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3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相关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33、留学回国人员恢复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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